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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从后续市场演变来看,建立独家房源体系、构筑科学置业建议等或是很多中介后续需要做的。当然关键一点还是,把500万元一套的住房真正当做资产来对待,而不是简单地房源信息撮合,即需要中介具备专业度。平台转型,关键要注意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和平台的成本降低。若是做到这些,那么平台是容易推广的,但如果没有没能及时提高平台的中介的专业水准,未来平台的维护和运营成本很大,也容易成为很多中介搭便车的平台。
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燃料电池发展的政策,初步形成了燃料电池汽车标准支撑体系。但国内一直未能形成分工明确和权责清晰的氢能及燃料电池汽车管理体系,难以集中力量推动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的发展。目前燃料电池汽车投资、准入管理政策已较为明确,但仍面临加氢站建设用地难、建设审批主管部门不明确、氢能被归类为危化品、加氢站不能采取现场制氢、缺少安全监管措施等问题。此次工信部计划完成氢能相关标准的制订、修订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也有利于国内建立持续稳定的燃料电池汽车政策体系,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创新,加快实现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推广。
2)预计个人住房房产税短期内难以推出。主要有四个原因:①6大前提条件尚不具备,包括开展全国的住房普查、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统一界定房屋性质等。②短期难以替代土地财政:由于较高的豁免设置、较低的累计税率设置、大量房产难以统计和确权、真实城镇化率较低等因素,即使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短期内也难以替代土地出让收入。③无论是从国外还是重庆上海试点看,房产税均不是稳定房价的有效手段。从国外房产税实践经验来看,房产税能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效果均不理想。④无助于降房价,不利于去库存:在一线和强二线由于供不应求,一致性预期下房产税转嫁,推高房价和房租;在三四线城市,房产税将抑制改善性和投资性需求,仅剩城镇人口增加和棚改动迁两个途径去库存。
1. 中小板19年年报预告净利同比开始回升主板和中小板有条件披露预告,创业板需强制性披露预告。根据深交所2019年1月16日发布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深证主板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及时进行预告:“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深证主板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 1 月 31 日,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4 月 15 日,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7 月 15 日,第三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10 月 15 日。根据上交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没有对业绩预告做出强制要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根据深交所2019年4月1日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中小板上市公司在出现“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三种情形之一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中小板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4月15日,在3月底前披露年报的公司,最迟应与年报同时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能晚于1月31日。根据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要求创业板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 3 月 31 日之前的,应当最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 4 月份的,应当在 4 月 10 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创业板公司应当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第三季度业绩预告,在1月31日之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可见,按照监管要求,主板和中小板有条件披露业绩预告,而创业板需强制披露业绩预告。
1998年房改释放了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洪荒之力。过去20年,一方面,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成为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房地产调控在稳增长和控房价之间几经反复,先后动用了货币、信贷、税费、土地等各种政策工具,但房价越调越涨,北上深一线城市房价排在全球前列。在“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新定位下,我们回顾历次房地产调控的背景、措施、效果,并反思经验教训(参见第九章《中国房地产调控二十年:问题、反思与抉择》,夏磊、任泽平、甘源、黄什)。研究发现:
2.水路。(1)长江干线航道。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2)西江航运干线。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视改革进展情况,逐步由中央实施;在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执行。(3)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包括航运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或委托地方实施。(4)中央管理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打捞。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